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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8 20:50:09

欧盟研究与创新战略

欧盟研究与创新战略 2011: 2005年10月2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研究与创新战略”这是欧洲在面临新世纪挑战的严峻形势下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其宗旨就是继续推进欧洲科技大联合,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发展泛欧研究与创新活动,为实现里斯本峰会制定的“至2010年,欧盟将创建世界上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知识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发挥支柱性作用。众所周知,研究与创新的总体水平体现了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的强弱。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应该说欧洲的研发和创新活动有了很大的发展,在世界上也占有一席之地,称雄一方。但随着其强大竞争对手美国和日本科技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异军突起,欧洲着实感到压力倍增。分析欧洲研究与创新形势,可发现其弱点和弊端,严重制约了欧洲研究与创新的发展:一是由于各成员国利益的驱动,政出多门,各行其事,造成欧盟组织协调困难,重大战略制定的不少,但完全贯彻落实的不多。难怪欧盟科研委员上任伊始就大声疾呼:该是把政策变成实际行动的时候了。二是科研经费长期匮乏,严重阻碍了欧盟各项重大科研计划的实施。据欧盟统计,2005年美国和日本的年研发经费总额已分别占其GDP的2.8%和3%;而欧盟的年研发投入仅占其GDP的1.94%,只是美国科研经费的2/3;欧盟企业研发总投入只占其总额的54.3%,而美国和日本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其总额的63.1%和74.5%。虽然欧盟于2002年出台了“至2010年使研发经费总额占其GDP的3%行动计划,其中2/3来自企业和私人投资。”但3年来其年研发经费的增长幅度仅为0.2%,不能令人满意。三是研究人员严重短缺,使欧洲的研发工作雪上加霜。目前,欧盟拥有大约103万研究人员。预计至2010年,欧盟的科技工作者缺口为120万人,其中70万为研发人员。5年后,欧盟能否有能力补充上述庞大的研发队伍仍是问号。四是虽然欧盟将欧洲科技联合作为其一体化进程的重大战略来实施,但由于科技立法仍不完善,尤其是事关研发与创新的协调、财政、人才、立项、管理等重要领域的法规、条例欠缺,造成人力和财力严重浪费,削弱了有限的欧洲各种科技资源。五是中东欧10国加盟后增加约15万研发人员和一些科技优势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壮大了欧盟的研发与创新队伍。然而,新入盟的10国皆是较贫穷的小固,研发与创新相对滞后,对欧盟的科技发展贡献有限。综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出,在世界科学和技术的进步日新月异,许多发展中国家科技进步突飞猛进,欧盟内部在科技方面又存在一定问题的情况下,欧盟必须及时调整科技发展战略与方针、改革内部研发与创新体制。“欧盟研发与创新战略”共分研究与创新是欧盟的政策核心、研究与创新是欧盟的财政核心、研发与创新是企业的核心、完善研发与创新政策四大部分。研发与创新是欧盟的政策核心2005年3月22日,欧盟布鲁塞尔峰会专门就重振里斯本战略制定了强化体制改革、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机会、创建和谐知识经济社会的一系列政策与方针。欧盟认为,研发与创新必须有一个可预见性、有利于吸引私人投资和新市场开发理念的法律环境。研究与创新政策必须同时考虑到特殊地区和部门、中小企业、公共科研机构对实现欧盟一系列重点领域战略目标的贡献,例如:环境、安全、健康、运输等领域。由于欧盟许多涉及到研究与创新的法律和法规的直接责任人是欧盟成员国,所以欧盟无力从欧洲发展战略的高度去发挥其政策与法规指导作用,也无机制去协助成员国认真地执行已定的政策与法规。因此,只有通过欧盟制定总的战略与法规,才能有针对性地协调欧盟总体研究与创新活动。与此同时,只有在欧盟政策与成员国政策相互协调配合的基础上,才可能促进欧洲各个领域的研究与创新的发展;才能提升基础和应用研究的效率;才能真正帮助企业产生、获取和利用新技术;才能为企业开拓新市场提供知识和财政的保证。为此,欧盟提出了一系列战略与法规的新建议:一是根据新的形势,更新观念,不断完善研究与创新的法规,确保法律安全,化解商业危险;二是建立法律预测和前景发展评估机制,产品市场法规(包括品牌、商标、专利等)是重中之重;三是欧盟决定2006年启动欧盟与相关部门开展对话,共同商讨、检查阻碍研究与创新发展的法规,采取措施改善法律环境,促进研究与创新发展;四是要求成员国必须认真执行欧盟的法规,创造一个高质、高效的经济法律环境,促进研究与创新的健康发展;五是欧盟将重新评估和修正成员国对研究与创新的扶持法,使其更加适应新形势;六是建立欧盟积极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其知识产权保护法;七是建立一个开放、竞争性的欧洲人才市场,制定新法规,保证高水平科技人才为欧洲研究创新服务,吸引外国研究人员落户欧洲;八是利用公共市场鼓励研究与创新活动,宣传最佳、最广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与创新是欧盟的财政核心为了解决由于长期经费不足严重制约欧洲研究和创新发展问题,欧盟在该战略中首次把研究与创新放在欧盟财政核心的地位。这也充分显示了欧盟解决这一难题的坚定决心。欧盟认为,增加公共投入是促进研究与创新发展不可缺少的强大动力;必须在欧盟、成员固和地区各个层面动员一切财政资源支持研究与创新活动。还要制定具体措施,吸引企业与私人以及其他民间机构积极参与欧洲研究与创新的投资活动,其中包括补助金,参加基金会、风险投资等。欧盟委员会决定第七个框架研发计划(2007—2013年)大幅度增加投入,其总预算高达760亿欧元(欧盟前六个框架研发计划总经费分别为:32.7亿欧元、53.6亿欧元、66亿欧元、131.2亿欧元、149.6亿欧元、175亿欧元),执行期限由原来的4年延长至7年。为了使研究与创新活动真正具有欧盟财政核心的战略地位,欧盟提出了几项重要的保证措施:一是为尖端技术的研究与创新动员一切资源;二是视欧洲结构基金为研究与创新的动力;三是下决心改善中小企业研究与创新的财政条件;四是动员各成员国的各项计划在财政上大力支持欧洲的研究与创新活动。研究与创新是企业的核心研究与创新是企业创造财富和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为了使不断增强的欧洲科学基础能有力地促进工业基础发展,必须进一步密切公共研究与工业的合作关系,不断完善泛欧研究与创新网络,提高服务质量,企业应充分利用广泛网络的信息,关注和了解研究与创新各项政策、研究与创新成果,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扶持的新政策。目前,欧洲研究与创新的弱点之一,就是公共研究机构之间的知识转让不畅,尤其是高等学府和工业之间更为严重。为此,欧盟将制定新的研究成果产权法规,解决这一关键问题。欧盟还要求各成员国认真制定本国和地区研究与创新、创新极区建设、知识转让等政策,支持、帮助和激活各国的研究与创新活动。中小企业在欧洲企业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此,各成员国必须重视,制定特殊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研究与创新、新技术的获取及自身发展。欧盟将制定企业问跨国技术转让政策,进一步激活企业的研究与创新精神,建立“创新传递中心”配合其他企业扶持网络,促进合作关系的发展。为了确保研究与创新在企业的核心地位,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一是进一步发展大学—工业合作伙伴关系;二是创新极区与工业集团必须以研究为轴心;三是建立企业行动前的支撑服务体系,激励研究与创新活动;四是建立创新管理与社会互动体系;五是建立一整套为创新者提供各项服务的体系;六是建立欧洲工业研究与创新体系。完善研究与创新政策目前,欧洲存在地区、成员国和欧盟三个层次的研究与创新体系,为了使欧洲整体研究与创新体系的更加有效运转,必须不断完善指导研究与创新健康发展的政策,优化研究与创新体系,加强地区、成员国及欧盟之间的合作。研究与创新政策制定与完善是里斯本战略的一项关键性工作,欧盟已于2005年7月12日制定了“增加与改进研发技资,尤其是私人投资”和“有利各种形式创新”的指导性条例(2005/601/CE)。然而,随着科技迅速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以及欧洲研究与创新形势的变化,欧盟认为,不断完善研究与创新政策,才能更加有的放矢地整合实力、改善条件、吸引投资,搞活欧洲的整体研究与创新工作。欧盟决定继续与各成员国紧密合作,定期发布“欧洲创新政策”一览表,并保证国家研究综合政策信息系统(ERAWATCH)的正常运行。同时,欧盟必须跟踪和支持成员国研究与创新政策的发展,使之更加与里斯本战略一致,不断为经济增长和就业做出贡献;必须加强研究与创新政策分析体系的建设;确保各项政策研究与制定平台的遇见和可靠性,并积极推动各项政策在全欧范围内得到有效的贯彻与落实。为此,欧盟提出以下措施:一是要求各成员国务必把研究与创新政策的制定和改善视为落实里斯本战略,尤其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二是各成员国的研究与创新政策须保持与欧盟有关政策的一致性,并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三是不断改善政策分析工具,保证政策制定与改善平台的健康运转;四是强化政策与合作方面的人员培训;五是确保地区、成员国和欧盟的政令畅通,有效地落实各项政策,进一步促进泛欧研究与创新活动的发展。(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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